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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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嵊海渔渔罚[2016]093号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当事人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作出的停止作业指令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指派所属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批准在菜园中心渔港港区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港区内的航行安全。2016年7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作出了不得在港区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指令,你单位并未执行。2016年8月14日8时,你单位继续指派所属的浙嵊渔30217船抵达港区内金青大桥下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并与在港区航道内航行的茂盛1号船发生剐蹭,致使一人落水、浙嵊渔30217船船尾脱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本机关作出的停止相关作业的决定,继续在渔港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属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作出的指令,且造成了安全事故,属于情节严重,当事人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对该案的查处、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的改正违法行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的,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情节认定的规定,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按一般情节认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主要证据有承包人、船长、安全员的询问笔录、船只损毁情况照片、旅投公司会议纪要、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行监督行政处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机关(责令,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嵊泗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嵊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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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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