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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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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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710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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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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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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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特54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武汉亚钢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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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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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亚钢金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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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保59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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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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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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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财保136号 | - |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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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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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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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财保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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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08-26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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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破终17号 | - |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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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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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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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破申139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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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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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28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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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8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亚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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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山亚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恒和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嘉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1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保票费、诉讼保全费诉讼成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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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2 |
(2021)粤2071民初128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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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8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 中山亚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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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山亚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恒和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嘉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1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保票费、诉讼保全费诉讼成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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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3 |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2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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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710号 | -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 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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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710号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2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中冶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1751863.8元(暂计);●全部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律师费98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由申请执行人预缴的仲裁费990657元;●交纳执行费220246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1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执行员:邹利纯联系电话:020-83211081书记员:李林雁联系电话:020-832110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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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
4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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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2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当事人- 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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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3250号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穗仲案字第45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3250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25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支付款项939206232.77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1006606.23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司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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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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