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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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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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5860号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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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13 |
2 |
黄晓丽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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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黄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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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30 |
3 |
李梅芹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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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91民初1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梅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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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30 |
4 |
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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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9民初424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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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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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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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9民初424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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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0 |
6 |
张太平、王宗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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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终1156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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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4-06 |
7 |
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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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9民初424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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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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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全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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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91民初14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宗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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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1-04-06 |
9 |
王宗全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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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91民初120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宗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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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8 |
10 |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阳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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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959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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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3-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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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京73行初字第6592号 | - |
原告- 张六庆 被告-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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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9 | 2018-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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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09民初3022号王建平诉郭飞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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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3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建平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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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3022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22500元及其利息暂计67626.5元,共计390126.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以320975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67626.5元。自2019年6月2日起以3225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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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2 |
(2019)冀0109民初2998号王孟芹诉郭飞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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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2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孟芹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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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孟芹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2998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3700元及其利息暂计7337元,合计41037元(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为7337元。自2019年6月4日起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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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3 |
(2019)冀0109民初2998号王孟芹诉郭飞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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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2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孟芹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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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孟芹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2998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3700元及其利息暂计7337元,合计41037元(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为7337元。自2019年6月4日起以337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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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4 |
(2019)冀0109民初3022号王建平诉郭飞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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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民初3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建平 被告- 郭飞斐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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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斐: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郭飞斐、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9民初3022号。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322500元及其利息暂计67626.5元,共计390126.5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以320975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67626.5元。自2019年6月2日起以32250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拖欠第一、第二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九时三十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岗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附记:被告:郭飞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西营村平岩顶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07233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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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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