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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高固食用菌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文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387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5422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4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9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高固食用菌科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079.37元(截至2017年5月20日),并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紫银(城东)流借字(2016)第118号】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2元,减半收取11516元,由被告南京高固食用菌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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