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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桥凯通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辽洋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台州赋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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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台州赋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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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陆苏苏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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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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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肖光辉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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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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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蒋月琴与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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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蒋月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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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肖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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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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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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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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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徐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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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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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蒋月琴与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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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蒋月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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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肖光辉、陆苏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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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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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肖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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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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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1002民初34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王娟、台州市路桥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方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网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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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2民初34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王娟 台州市路桥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方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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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王娟、台州市路桥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方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34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娟名下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东迎宾大道137号南官金源小区7幢902室及地下室车位445号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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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1
    2

    (2017)浙1004民初75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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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04民初75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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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价款33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5元,由被告你负担6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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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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