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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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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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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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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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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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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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20-04-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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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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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丁玉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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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办人:李强成法官020-83006412书记员:王结仪020-83006463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9765632021-06-2818:32:40:559(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香雪,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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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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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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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丁玉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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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丁玉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款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6%年化利率计收至退还全部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附:经办人:李强成法官020-83006412书记员:孙晓华020-83006410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8231862021-03-0817:37:57:30(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丁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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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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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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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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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为壹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贰年,不动产期限为叁年)。《财产保全告知书》查封(冻结)财产清单:网冻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6260的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60.28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9日。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附:经办人:李强成法官020-83006412书记员:孙晓华020-83006410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6755872020-12-0217:45:33:345(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财产,有限公司,冻结,期限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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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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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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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款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6%年利率计收至退还全部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附:经办人:李强成法官020-83006412书记员:孙晓华020-83006410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6185252020-10-2319:14:50:299(2020)粤0112民初12215号原告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朗邦德生物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程序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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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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