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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福民大厦北楼70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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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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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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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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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东莞市业鑫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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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业鑫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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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东莞市业鑫鞋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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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东莞市业鑫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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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市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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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思翰铭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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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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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G14G15中缝 2020-05-12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1971执24428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24 详情
    2 (2020)粤1971执13601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25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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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26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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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26号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22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1651.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通过大湾区联合执行平台调查其住所地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毅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2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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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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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26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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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2226号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22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UQD4R)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毅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27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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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3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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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26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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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1执2226号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651.8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2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064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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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4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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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26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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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1执2226号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651.8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2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064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盈石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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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5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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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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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之二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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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6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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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之二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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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之二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并粘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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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7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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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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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6430号东莞市万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e-HR)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WHV1-201806-027)已于2019年1月3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80元,并赔偿占用原告已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712.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1日,之后持续计算直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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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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