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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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21〕033号 | 宁波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03日对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2021年2月3日骆驼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检查时,发现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相关事实; 2、周宏力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2021年2月3日,骆驼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检查时,发现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相关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1年0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21〕020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数额的2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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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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