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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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卫传罚〔2020〕156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传罚﹝2020﹞156号被处罚人:杭州口腔医院集团萧山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2B66B,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消毒隔离采样,2020年11月23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71591号检测报告,发现:样品编号2020071591消毒供应中心终末漂洗水电导率172.2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10.1清洗用水:……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应≤15μS/cm”的规定。现已查明你单位:样品编号2020071591消毒供应中心终末漂洗水电导率172.2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10.1清洗用水:……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应≤15μS/cm”的规定。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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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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