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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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素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杨世福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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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31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李代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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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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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忠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杨世福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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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1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世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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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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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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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307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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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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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素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杨世福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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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李代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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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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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忠与重庆加来金置业有限公司杨世福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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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世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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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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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重庆金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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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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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0破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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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破5号 | - |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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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入围名单公示(2019)渝0110破5号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了以竞争方式指定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管理人的公告。之后,本院对报名中介机构的专业经验、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评分,现按照得分高低结合案件的特点确定5家报名的中介机构入围,随后将在本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确定当选和备选管理人。入围名单为:1、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2、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联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3、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5、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现对入围名单进行公示,若社会中介机构认为入围名单的中介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情况,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请在公示截止期限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本公示截止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特此公示。附:异议提交方式联系人:王双庆联系电话:023-85890908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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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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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破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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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破2号 | - |
当事人-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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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1破2号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以(2018)渝010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0日以(2019)渝0101破2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800号(天仙湖置业售房部一楼);联系人:谢雨彤、杨博;联系电话:023-58881111、023-58232193、023-58236576]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一、参加方式:债权人在2019年10月18日之前可根据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入网上服务—债权人会议模板—点击确认网上参会,查看会议相关文档,通过网络参会和投票表决。会议开始当日再次登陆系统,点击进入会议,通过网络参会并参与投票表决。二、特别注意事项:因本案采取网络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即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确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会作为债权人接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短信通知的唯一手段,请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常使用。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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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3 |
(2019)渝05破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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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破7号 | - |
当事人-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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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5破2、7、8号本院分别作出(2018)渝05破申135号、(2019)渝05破申29号、(2019)渝05破申3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4月29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渝05破2、7、8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定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在2018年9月10日之前可根据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点击进入网上服务→债权人会议模块,点击确认网上参会,查看会议相关文档。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式为,会议开始当日登录系统,点击进入会议,通过网络参会和投票表决。注:一、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君豪大酒店旁边B区公寓604);邮政编码:400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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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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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破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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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破14号 | - |
当事人- 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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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5破14号2018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8)渝05破申12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刘小渝对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3月28日,本院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建桥大道11号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3楼;联系人:张毅、涂艺;联系电话:15023115075、18883183083、023-638856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楼6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特此公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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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5 |
(2019)渝0117破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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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破1号 | - |
当事人- 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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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7破1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谢永洪、涂小平的申请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一案,并交由本院审理。2019年2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解放碑邹容路世界贸易中心30楼7室;联系人:1.荣渝龄,联系电话18680773439;2.杨博,联系电话13608339528;3.办公电话023-638856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会议。特此公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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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6 |
(2018)渝0117破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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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破7号 | - |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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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7破7号本院根据债务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4日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7日前,向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解放碑邹容路世界贸易中心30楼7室;联系人:1.王全胜,联系电话15215109975;2.谢雨彤,联系电话18581065531;3.刘云,联系电话183241383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按债权确认金额的3‰计算)。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3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会议。特此公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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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7 |
(2018)渝02破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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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破1号 | - |
当事人- 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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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破1号之一2018年5月9日,本院根据曾坤蓉、张秀芹、靳飞凤、张曦、闫娟文、刘辉、蔡忠琪、崔学伟、孙旭、秦延平、严光第、于艳涛、宋文杰、马春月、罗同蓉、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委托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对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5月9日止的财产状况进行清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大信渝专审字【2018】第00702号财产状况清查报告。债务人截止2018年5月9日止资产总额420,250,795.37元,负债总额529,345,906.92元。同时,截止2018年8月8日,债权人向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债权表中所记载的申报债权已经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债务人核对。目前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152笔,共计397,463,434.28元的债权已无异议。其他债权,包括所欠税款以及其他待确认的债权目前正在审核中。本院认为,按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作出的财产状况清查报告情况以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债务状况看,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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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8 |
(2018)渝0151破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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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1破3号 | - |
当事人- 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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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51破3号本院立案受理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并于2018年6月20日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管理人。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30楼;联系人:董振秋、联系电话:18580509446;联系人:谢雨彤、联系电话:18581065531;联系电话:023-63885225),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按债权确认金额的3‰计算)。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会议。特此公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7月2日上传日期:2018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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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9 |
(2018)渝0107民初17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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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737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原告- 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当事人- 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被告- 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9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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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7民初1737号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9社: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诉被告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9社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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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
10 |
(2017)渝0107破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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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破12号 | - |
当事人- 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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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破12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渝05破申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蒲国孝要求被申请人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本案管理人。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4月6日向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贸大厦30-7,联系电话:63885660,联系人:赵耀、涂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1点3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天醉园酒店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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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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