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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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锡荣、梁艳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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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6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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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10 |
2 |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志欣、华丁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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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9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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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1-10 |
3 |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占红、魏可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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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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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28 |
4 |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谦宜、刘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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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6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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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28 |
5 |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浩、魏可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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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6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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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28 |
6 |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彦、陈谦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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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9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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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28 |
7 |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可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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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5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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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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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364号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锡荣、梁艳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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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6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锡荣 梁艳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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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364号梁艳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锡荣、梁艳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周锡荣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底所欠租金总计22422元给原告;3、被告周锡荣支付车辆粤AF57Z6的违章费用1350元(计算方式:6分×200元/分+150元罚款=1350元)。4、被告周锡荣支付违约金17937.6元给原告;5、被告梁艳霞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533050592020-04-2320:57:23:4(2020)粤0113民初1364号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锡荣、梁艳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周锡荣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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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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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95号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欣、华丁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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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9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志欣 华丁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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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395号胡志欣: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欣、华丁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胡志欣归还车牌为粤AG46A8的车辆给原告;3、被告胡志欣支付截止到2019年11月底所欠租金总计59792元给原告;4、被告胡志欣支付违约金14200.6元给原告;5、被告华丁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533050602020-04-2320:57:27:455(2020)粤0113民初1395号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欣、华丁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送达,被告,胡志欣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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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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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59号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占红、魏可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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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3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郭占红 魏可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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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359号郭占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占红、魏可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郭占红支付截止到2019年8月底所欠租金总计70483元给原告;3、被告郭占红支付车辆粤AG1A6的违章费用1400元(计算方式:6分×200元/分+200元罚款=1400元)。4、被告郭占红支付违约金17937.6元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533020902020-04-2222:36:18:60(2020)粤0113民初1359号原告广州庞大晶意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占红、魏可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郭占红,送达,公告,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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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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