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19]168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8月在萧山杭州花木市场采购4颗罗汉松,价格83800.00元,收到货后通过邮寄取得第三方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开的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号码16740293#,开票时间2016年08月08日,货物名称“苗木”,金额83800.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83800.00元。货款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网银转账至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对公账户。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取得发票后于2016年9月已列入“固定资产”,金额83800.00元,但未计提折旧。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其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处10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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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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