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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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中之、张一青与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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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43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吕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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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05 |
2 |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解光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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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5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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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03-21 |
3 |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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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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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7-29 | 2018-08-22 |
4 |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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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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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8-08-22 |
5 |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恒福医院(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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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02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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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7-21 | 2017-10-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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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4民初6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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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8-05-20 |
2 | (2017)浙0104民初6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圣康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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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7-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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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2民初37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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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7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 被告- 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 吴祥华 吴委娟 吴利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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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707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3707号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吴祥华、吴委娟、吴利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402.07元。二、被告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三、被告吴祥华、吴委娟、吴利娟对被告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被告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吴祥华、吴委娟、吴利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原告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吴祥华、吴委娟、吴利娟负担39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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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2 |
(2016)浙102民初37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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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民初37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 吴祥华 吴委娟 吴利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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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民初3707号开庭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2民初3707号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吴祥华、吴委娟、吴利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诉杭州祥德堂中医门诊部(普通合伙)、吴祥华(330121********111X)、吴委娟(339005********1123)、吴利娟(330106********49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37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承办人:戚文竹电话:8675293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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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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