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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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顺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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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11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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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10-13 |
2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盈湖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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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6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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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10-09 |
3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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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2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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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10-13 |
4 |
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等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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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特32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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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3 |
5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新元素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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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54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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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9-16 |
6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腾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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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2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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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9-16 |
7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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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2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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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9-16 |
8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森隆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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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23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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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9-16 |
9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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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69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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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4-07 |
10 |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阅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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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0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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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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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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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11 | 2020-10-25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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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17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征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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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107 | 2020-09-13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阅欧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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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89 | 2020-09-03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金芭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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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14 | 2020-08-25 |
6 | (2019)闽0582民初79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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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24 | 2020-02-04 |
7 | (2019)闽0582民初5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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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31 | 2019-11-19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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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91 | 2019-09-20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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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39 | 2019-07-21 |
10 | (2019)闽0582民初7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高新区广通拉链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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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67 | 2019-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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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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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3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卓旺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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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卓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582民初13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广州市卓旺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纽扣款45311.4元及拉链款32687.2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广州市卓旺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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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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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1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信达思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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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信达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南通信达思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807.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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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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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卓旺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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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卓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拉链款32687.20元及纽扣款45311.40元,合计人民币779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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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4 |
[裁判文书]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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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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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07173-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0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杨少婷书记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8617921、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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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1 |
5 |
[裁判文书]诗葳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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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诗葳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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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葳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诗葳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诗葳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37510.632元。本案受理费19538元,由被告诗葳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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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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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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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07173-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306.7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3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承办法官:杨少婷书记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8617921、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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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
7 |
[裁判文书]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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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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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7679.9元。如果被告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4元,由被告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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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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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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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通过EMS邮寄及带路送达均无法送达被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33880.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5:0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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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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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mso-bidi-font-weight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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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狮民初字第1407号石狮市欧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14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9月24日9: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主审法官(柳:88617502)书记员(赵: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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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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