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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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764号原告吴俊杰诉被告刘彦仓(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501063477)、第三人博罗县罗浮净土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37278H)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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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7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俊杰 被告- 博罗县罗浮净土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刘彦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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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764号博罗县罗浮净土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俊杰诉被告刘彦仓(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501063477)、第三人博罗县罗浮净土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37278H)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佣金54027.66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027.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9日为173.34元);3、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公证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542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538964782021-04-2717:03:24:449(2020)粤0113民初11764号原告吴俊杰诉被告刘彦仓(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501063477)、第三人博罗县罗浮净土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37278H)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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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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