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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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三稽罚[2020]59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本次仅对你公司取得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的上海燕汀实业有限公司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浙江省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的永康市堂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证实虚开的上海巧茗实业有限公司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的上海京津物资有限公司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未涉及其他事项。针对上述发票的取得,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你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恩送、会计张桂凤、业务员杨通宝、胡建军进行了询问,对上述发票涉及相关信息(发票、承兑汇票、记账凭证、明细账、银行流水、银行回单及与取得该发票相对应月份的财务报表等)进行了核实、取证,并查明上述发票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情况。1.涉及上海燕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3月17日,你公司取得由上海燕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发票代码为310016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42804281#-42804286#,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不锈钢,开票金额合计597425.60元,税额101562.36元,价税合计698987.96元。你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并于当月结转生产成本。经你公司采购员胡建军的陈述,上述业务是一位自称姓吴的业务员到你公司上门推销原材料,于2017年1月5日以“上海燕汀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T201701),约定以13820元/吨的单价向你公司出售不锈钢50吨。从你公司账上看,实际购入不锈钢材料50.578吨,含税金额698987.96元。从货物流上看:2017年1月你公司原材料入库单(NO.5779#)上记载2017年1月7日不锈钢入库数量50.578吨,金额547279.75元(暂估金额,3月份实际入库597425.60元),手写的云和县城西桥头135吨电子过磅单两张,分别记载净重25.898吨和24.68吨(2017年1月7日),从当月不锈钢领用的出库单上看,该笔原材料已于当月被领用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从资金流上看:2017年3月20日支付承兑汇票1份,汇票号码:30152024#,金额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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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2 | 2020-0925002zy |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
云和县立信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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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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