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吴关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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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3民初56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吴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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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9 |
| 2 |
刘雪艳、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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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3民初55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刘雪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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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29 |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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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执3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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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12-22 |
| 4 |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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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初18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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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20 |
| 5 |
云南交投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楚雄销售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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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191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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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10-30 |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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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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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20-10-20 |
| 7 |
罗兆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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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5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罗兆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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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6-27 |
| 8 |
黄仕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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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5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仕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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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6-27 |
| 9 |
伍顺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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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5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伍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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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5-27 |
| 10 |
余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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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余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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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3-14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 |
原告- 刘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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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11-06 |
| 2 | (2016)云0111民初968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公投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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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5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云01执800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 2 | (2019)云01执799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 3 | (2019)云0111执1917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2 | 详情 |
| 4 | (2017)云2324执264号 | 南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3 | 详情 |
| 5 | (2017)云0111执175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9 | 详情 |
| 6 | (2017)云23执34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4 | 详情 |
| 7 | (2017)云2324执128号 | 南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2 | 详情 |
| 8 | (2017)云2324执126号 | 南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2 | 详情 |
| 9 | (2017)云2324执4号 | 南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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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云0102民初27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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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7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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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2743号李福明、董菊仙、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福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1363717.37元和截止2018年1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43996.93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罚息;二、由被告李福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清偿重组后截止2018年1月24日止尚未归还的欠息145201.3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重组利息之日的利息及复利;三、由被告李福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7450元;四、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如被告李福明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有权处分的149项283台固定资产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3元,由被告李福明、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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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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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7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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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7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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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2741号杨金海、杨艳梅、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金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1389205.74元和截止2018年1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44819.2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罚息;二、由被告杨金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清偿重组后截止2018年1月24日止尚未归还的欠息145799.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重组利息之日的利息及复利;三、由被告杨金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7583元;四、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如被告杨金海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有权处分的149项283台固定资产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7元,由被告杨金海、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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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 3 |
(2018)云0102民初27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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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7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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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2741号杨金海、杨艳梅、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89205.74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44819.2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重组后截至2018年1月24日止尚未归还的欠息145799.1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重组利息之日的利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583元;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若被告一、被告二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四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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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 4 |
(2018)云0102民初27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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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7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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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2743号李福明、董菊仙、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光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63717.37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24日止的利息43,996.93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重组后截至2018年1月24日止尚未归还的欠息145201.3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重组利息之日的利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450元;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若被告一、被告二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四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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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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