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地税稽罚[2018]4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1.其他所得:(1)2014年度,你单位在“销售费用—礼品”科目中列支酒、食品、油卡、电炖锅等实物礼品金额303789.98元,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0758.00元。(2)2015年度,你单位在“销售费用—礼品”、“销售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共列支食品、日用品、油卡、饰品、手机等实物礼品金额372404.00元,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4480.80元。(3)2016年度,你单位在“销售费用—礼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共列支食品、日用品、油卡、饰品、预付卡等实物礼品金额498964.00元,赠送给本单位以外个人,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99792.80元。2.劳务报酬所得:(1)你单位2014年度8月支付给秦X、杜X等11人劳务费合计11600.00元,2014年11月支付给叶X芳中介费1000.00元,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元。(2)你单位2015年度1月支付给程X玲中介费10000.00元,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600.00元。(二)印花税方面:(1)你单位2014年1月与同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1288000.00元的融资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借款合同”项目印花税64.40元。(2)你单位2014年11月6日与曙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94380000.00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11月18日与毛X权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850000.00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12月19日与曙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79300000.00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印花税52359.00元。(3)你单位2015年3月18日与曙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21800000.00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6月18日与台州市黄岩永恒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11000000.00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8月10日与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金额为1400000.00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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