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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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即时履行)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doc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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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1325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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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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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与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王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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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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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1-01-04 |
3 |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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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633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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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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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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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3098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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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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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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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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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6-21 |
6 |
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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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辖终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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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20-01-03 |
7 |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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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79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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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20-01-08 |
8 |
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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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9438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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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8-12-27 |
9 |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众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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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28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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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 2019-01-18 |
10 |
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王克政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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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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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3-20 | 2019-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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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64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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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佘群 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 王克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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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76号王克政: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78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三、驳回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1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克政、海辰公司负担141241元,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0.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40.99元,由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120.5元,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12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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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2 |
(2018)粤0606民初51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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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佘群 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克政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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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政:本院受理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政、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现公告被告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粤0606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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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3 |
(2018)粤0606民初51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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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佘群 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克政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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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政:本院受理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政、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变更书记员通知书。本案定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北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由何自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惠贞、人民陪审员赵顺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于工作安排,书记员由原来的李莹芬变更为由韩思韵、冯晓岚担任记录。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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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4 |
(2018)粤0606民初51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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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佘群 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克政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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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政:本院受理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政、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517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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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5 |
(2018)粤0606民初51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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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佘群 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克政 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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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政:本院受理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克政、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606民初5175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克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为6873499.99元,从2018年3月1日起以10000000元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克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对于6500000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以6500000元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3500000元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3500000元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者相加的总和不能超过2000000元,超过则按2000000元计算);三、被告王克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四、被告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克政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1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1411.99元(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克政、佛山市海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241元,由原告佘群、佛山市顺德区景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0.9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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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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