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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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自然资规[2021]第2000031号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1号被处罚人:象山县浦南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6276963X法定代表人:黄x单位地址:浙江象山石浦镇凤栖路138号根据被处罚人主动投案供述,经核实,被处罚人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自2003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擅自在石浦镇铜钱礁以北及以西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一座500吨级固定码头(即石浦中心渔港3号码头)和二座200吨级浮码头(即石浦中心渔港1号、2号码头),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于2003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石浦镇铜钱礁以北及以西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一座500吨级固定码头(即石浦中心渔港3号码头)和二座200吨级浮码头(即石浦中心渔港1号、2号码头),于2006年3月29日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期间无违法所得。经中介测量,中心渔港1号码头用海面积经测量为0.1247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中心渔港2号码头用海面积经测量为0.1254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中心渔港3号码头用海面积经测量为0.0714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三座码头用海面积合计0.3215公顷,该用海区域至今未获得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3、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身份情况;5、《象山县浦南港口经营有限公司在象山县石浦镇铜钱礁以北及以西海域的中心渔港1号、2号、3号码头涉嫌违法用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一份,证明违法用海的面积、用海方式等情况。6、《关于宁波象山石浦中心渔港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和《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其他部门的审批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21〕第2000031号)。被处罚人以书面形式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意见无异议。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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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象自然资规[2021]第2000032号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2号被处罚人:象山县浦南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6276963X法定代表人:黄x单位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38号根据被处罚人主动投案供述,经核实,被处罚人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擅自在石浦镇铜钱礁以西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石浦中心渔港4号码头,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擅自在石浦镇铜钱礁以西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造石浦中心渔港4号码头,于2016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码头建成后作为民用渔船停靠的公益码头,现为海警公务码头,无违法所得。经中介测量,中心渔港4号码头用海面积经测量为0.0467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该用海区域至今未获得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3、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身份情况;5、《象山县浦南港口经营有限公司在象山县石浦镇铜钱礁以北及以西海域的中心渔港4号码头涉嫌违法用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一份,证明违法用海的面积、用海方式等情况。6、《关于象山石浦中心渔港4号码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印件、《象山县石浦中心渔港4号码头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港口工程交工验收书》复印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其他部门的审批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21〕第2000032号)。被处罚人以书面形式放弃陈述、申辩,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意见无异议。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海渔法〔2017〕32号)权利清单编号00599,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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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象自然资规[2021]第2000033号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3号被处罚人:象山县浦南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6276963X法定代表人:黄*单位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38号根据被处罚人主动投案供述,经核实,被处罚人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擅自在石浦镇渔港南路以东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扩建东门渡轮码头(石浦侧),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于2010年9月擅自在石浦镇渔港南路以东海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扩建东门渡轮码头(石浦侧),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码头建成后作为交通运输和民用渔船停靠的公益码头,无违法所得。经中介测量,东门渡轮码头(石浦侧)用海面积经测量为0.0410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该用海区域至今未获得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3、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身份情况;5、《象山县浦南港口经营有限公司在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南路以东海域的东门渡轮码头涉嫌违法用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一份,证明违法用海的面积、用海方式等情况。6、《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的备案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21〕第2000033号)。被处罚人以书面形式放弃陈述、申辩,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意见无异议。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海渔法〔2017〕32号)权利清单编号00599,被处罚人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0410公顷,在20公顷以下,用海时间自2010年9月至今已有11年,已超过一年,依据《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该处海域海洋功能区类型为:石浦农渔业区A1-3,非法占用海域目前为透水性码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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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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