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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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固索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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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清申23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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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5-07 |
2 |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瞬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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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4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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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11-05 |
3 |
宁波思颖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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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2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思颖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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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8-05-31 |
4 |
宁波思颖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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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终7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思颖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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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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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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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00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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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1-11 | 201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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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渊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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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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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7-17 |
7 |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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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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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 2018-03-21 |
8 |
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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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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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8-15 |
9 |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旭昕微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晶导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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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087号之二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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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1 | 2018-04-10 |
10 |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唯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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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8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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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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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9122号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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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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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63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5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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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2 |
(2017)浙0602民初9122号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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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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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1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你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763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三楼)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夏妙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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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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