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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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2019〕782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熟咸鸭蛋”和“马拉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本局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后仍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且未办理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警告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仅142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且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有不良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熟咸鸭蛋”20个和“马拉糕”1个;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针对当事人警告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042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20100007443168000220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以基数的罚款数额为限;(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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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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