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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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欧学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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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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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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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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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叶婧茵、谢五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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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叶婧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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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叶婧茵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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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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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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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3民初2321号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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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3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五妹 叶婧茵 林婉莹 被告- 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 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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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321号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8)粤0103民初2321号],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2元给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给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三、确认叶伟超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在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确认叶伟超与被告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在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五、确认叶伟超与被告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六、驳回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日经办人:陈穗花、钟细妹(民一庭)联系电话:83006099、83006188524005202018-12-1116:13:00:206(2018)粤0103民初2321号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期间,广州市,被告,公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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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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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321号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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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32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五妹 叶婧茵 林婉莹 被告- 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 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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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321号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婧茵、谢五妹、林婉莹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从2005年9月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没有为叶伟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共计59433.33元(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要求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7500元(2500元×11个月),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要求广州市荔湾区荣盛有线电视服务部支付双倍工资27500元(2500元×11月),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19日要求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4433.33元(7000元×19天/30天);2、在2005年9月至2007年1月(十七个月)、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十个月)、2011年1月至5月(五个月)期间,没有为叶伟超购买社保,要求补缴社保和支付社保滞纳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500元×4月);3、2017年3月-7月医疗期期间,广州市猎狐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要求每月补偿工资5000元(7000元-2000元),共五个月,合计25000元,并支付医疗期内非法解除经济补偿金14000元(7000元×2月);4、2005年9月至2017年7月没有享受过任何年休假,要求补偿工资的300%,合计30697.67元,(2500元/21.5×10年×5天×300%)=17441.86元,2500元/21.5×1年×10天×300%=3488.37元,7000元×21.5×1年×10天×300%=9767.44元);5、2017年10月15日前的超出正常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30000元;6、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合计168000元(7000元×12年×2倍)。7、确认叶伟超与以上四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其中2005年9月至2010年12月与被告广州市卉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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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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