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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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403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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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40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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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4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款项8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831元,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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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2 |
(2018)浙0109民初2404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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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40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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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4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5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280元,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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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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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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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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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高新技术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00元(其中进度款1300000元、完工款13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3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35750元.前述三项暂共计52357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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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4 |
(2018)浙0109民初24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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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40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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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1085.3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占用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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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5 |
(2018)浙0109民初24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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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40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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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035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占用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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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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