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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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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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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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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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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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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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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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谢虎、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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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谢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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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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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复议申请人-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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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谢虎、贵州新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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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申请人-谢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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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源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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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宁自治县源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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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镇宁自治县源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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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镇宁自治县源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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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贵州省喜相逢居间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白英秀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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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贵州省喜相逢居间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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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贵州省喜相逢居间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凯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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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贵州省喜相逢居间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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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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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黔0402执466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2 | 详情 |
2 | (2021)黔0402执8000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7 | 详情 |
3 | (2021)黔0402执恢353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0 | 详情 |
4 | (2020)黔0402执994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3 | 详情 |
5 | (2020)黔0402执699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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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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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9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美富 被告- 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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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原告陈美富与被告何滨、贵州省黔秀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21)黔04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2段中“故本院支持该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18年10月30日,以4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5月30日,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更正为:“故本院支持该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18年10月30日,以4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5月30日,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将本院(2021)黔04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主文第一项中的利息计算标准更正为“(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18年10月30日,以4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2019年5月30日,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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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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