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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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飞来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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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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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1 |
2 |
广东飞来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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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飞来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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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12 |
3 |
(2020)粤0304执716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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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716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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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30 |
4 |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杨伟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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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81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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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8-24 |
5 |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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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716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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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7-06 |
6 |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邹会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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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225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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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9-25 |
7 |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同庚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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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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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12-23 |
8 |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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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76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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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2-07 | 2017-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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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8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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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81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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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813号杨伟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813号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4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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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2 |
(2020)粤0304执71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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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71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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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7164号青海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0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7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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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3 |
(2020)粤0307民初8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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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81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杨伟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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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813号杨伟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81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7日9时30分在布吉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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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4 |
(2019)粤0307民初2509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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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09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世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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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098号陈世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返还210881.8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利息为22955.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3日10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横岗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2020年1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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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5 |
(2019)粤0307民初25098号开庭公告(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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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509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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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5098号陈世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返还210881.8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利息为22955.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8日10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横岗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2020年1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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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6 |
(2019)粤0304民初270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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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70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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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7040号青海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304民初27040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27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采购合同》于2019年7月24日解除;二、青海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北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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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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