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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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志强、舒欧、肖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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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恢6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邵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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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2 |
2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泳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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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347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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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31 |
3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尹述才、龙文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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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1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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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8-18 |
4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录录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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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财保36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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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31 |
5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卢春刚、崔芳、杜春波、殷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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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恢62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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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7 |
6 |
商智超、洪雪飞追偿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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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民终5837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商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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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7 |
7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细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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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恢30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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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7 |
8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世雄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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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财保36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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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1 |
9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尤长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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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50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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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10 |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柱、张雪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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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573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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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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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湘1382执保10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杜永红 王建平 宋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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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G44 | 2020-10-25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商巍 吴亚云 被告- 沈阳昂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洪雪飞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商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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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25G28中缝 | 2020-09-06 |
3 | (2020)湘0121民初50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志林 吕立颖 王有华 马艳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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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44 | 2020-08-16 |
4 | (2020)湘0121民初50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姜金梅 王丽 严应红 李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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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15 | 2020-07-14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杜永红 第三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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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20-07-14 |
6 | (2019)湘0121民初70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正奎 史建华 连云港市秉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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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51 | 2020-06-04 |
7 | (2019)湘0121民初17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秀华 单梅 单伟 李传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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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36 | 2020-05-28 |
8 | (2020)湘0121民初34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师葵 吴慧宁 温必星 成锦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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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36 | 2020-05-09 |
9 | (2020)湘0121民初35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邓细潮 秦燕青 徐旭兴 何玉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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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36 | 2020-05-09 |
10 | (2019)湘0121民初38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玲玲 魏松松 王涛 李洪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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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78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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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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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1民初101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锁成财 李存秀 锁孝文 余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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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成财、李存秀、余惠英: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锁成财、李存秀、锁孝文、余惠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陕043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锁成财向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29.3768万元及违约金3.56万元;二、被告李存秀、余惠英对上述给付内容向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存秀、余惠英在实际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锁成财追偿。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240元、保全费2167元,由被告锁成财、李存秀、余惠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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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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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锁成财 李存秀 余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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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成财、李存秀、余惠英: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锁成财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垫付贷款29.3768万元,违约金3.56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存秀、余惠英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所需的必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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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 |
3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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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1民初43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圣昕 陈永 罗德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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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圣昕、陈永、罗德星: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圣昕、陈永、罗德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陕043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周圣昕向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为其代偿款项440070元,并承担违约金21560元,共计461630元;二、驳回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永、罗德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5元、保全费2828元,合计11053元,由被告周圣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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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 |
4 |
韦池佳与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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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455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韦池佳 被上诉人-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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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4558号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勇:韦池佳与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00元,由韦池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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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5 |
(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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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50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玲 倪华龙 张炎惠 倪燕萍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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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3号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9226322元;二、被告张炎惠、倪燕萍对被告李美玲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炎惠、倪燕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美玲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84.3元,由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526117502019-05-2916:32:01:269(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美玲,公告,倪燕萍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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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6 |
(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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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50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黎炳权 金淑芳 黄庆国 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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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5号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炳权、金淑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3428438元;二、被告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黎炳权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炳权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7.6元,由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524893152019-02-2217:04:22:808(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有限公司,黎炳权,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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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7 |
(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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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50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黎炳权 金淑芳 黄庆国 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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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5号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428,438.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523268382018-10-1017:32:53:0(2018)粤0112民初5065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炳权、金淑芳、黄庆国、东莞市国发建筑专用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原告,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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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8 |
(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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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50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玲 倪华龙 张炎惠 倪燕萍与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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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5063号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垫付款9,226,322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523180722018-09-2816:15:29:0(2018)粤0112民初5063号原告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美玲、倪华龙、张炎惠、倪燕萍与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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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9 |
(2016)粤0112民初6810号原告韦池佳诉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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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68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韦池佳 被告-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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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0112民初6810号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志勇:本院受理原告韦池佳诉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上诉期内,原告韦池佳于2018年9月14日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车牌号为粤T26862、粤T26816、粤T26383、粤T25298、粤T26036共5台泵车,价值为400万元;3、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原告车辆占用使用费17155000元(按穗华价做估2018089号报告书确定的日租金标准支付自2004年3月11日至返还车辆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损失为17155000元);4、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温洁静联系电话:82112534523165002018-09-2710:12:51:0(2016)粤0112民初6810号原告韦池佳诉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志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返还,被上诉人,判令,民初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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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10 |
(2016)粤0112民初6810号原告韦池佳诉你们与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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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681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韦池佳 被告-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志勇 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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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勇:本院受理的(2016)粤0112民初6810号原告韦池佳诉你们与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韦池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600元,评估费1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其中67800元,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剩余诉讼费6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522905752018-08-3117:37:34:0(2016)粤0112民初6810号原告韦池佳诉你们与广东华三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判决,送达,公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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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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