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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猫人企业

    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39号云南商业饭店13楼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帆、王雅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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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2民初4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张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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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8-05-14 2019-04-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民终3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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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终32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王雅璐 秦昌文 当事人- 云南诸绪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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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3208号熊志福、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志俊:本院受理的王雅璐、秦昌文上诉张帆与原审被告熊志福、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志俊、云南诸绪商贸有限公司、方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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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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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2民初4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帆 被告- 熊志福 熊志俊 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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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4293号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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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9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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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2民初4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帆 被告- 熊志福 熊志俊 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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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雅璐、熊志俊、秦昌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帆逾期交付房屋的占用费人民币1518223.84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人民币7591.12元;二、被告熊志福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帆对被告方勋、云南住续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8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雅璐、熊志俊、秦昌文、熊志福共同负担(此款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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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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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2民初42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帆 被告- 方勋 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诸绪商贸有限公司 熊志俊 秦昌文 熊志福 王雅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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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2民初42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雅璐、熊志俊、方勋、秦昌文向原告支付逾期占用费1518223.84元;2、被告熊志福、云南诸绪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猫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由王雅璐、熊志福、熊志俊、方勋、秦昌文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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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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