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054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侵权的广告牌,且无违法经营额,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创造与未来东新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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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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