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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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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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执3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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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6 |
2 |
上海同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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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57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同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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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09 |
3 |
冯华明、梁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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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冯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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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5 |
4 |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同力商贸有限公司、刘湘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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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9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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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9-10 |
5 |
陈景韶、倪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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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9343号之六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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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9-08 |
6 |
陈景韶、倪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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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9343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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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9-08 |
7 |
陈景韶、倪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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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9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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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3-19 |
8 |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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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行初265号 | - |
原告-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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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2-10 |
9 |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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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行初87号 | 其他(资源) |
原告-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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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20-04-27 |
10 |
糜志钧、糜小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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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9343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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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20-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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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525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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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5257号 | - |
原告-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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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885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525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3741.09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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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2 |
(2020)粤2071执保192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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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19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橘色麦克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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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橘色麦克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074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192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橘色麦克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546.81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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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19)粤20民终2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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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冯华明 梁玉英 被上诉人- 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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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2号深圳市永兴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冯华明、梁玉英与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及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3月13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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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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