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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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宁宝源石场与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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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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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安宁宝源石场、李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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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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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安宁宝源石场与云南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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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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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安宁宝源石场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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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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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安宁宝源石场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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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宁宝源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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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安宁宝源石场与李荣华、杨学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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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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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安宁宝源石场与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沙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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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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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云南云晨石化有限公司与安宁宝源石场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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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云晨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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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云南云晨石化有限公司与安宁宝源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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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云晨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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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安宁宝源石场与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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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宝源石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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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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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8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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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宁宝源石场已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588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三楼12号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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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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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6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李荣华 杨学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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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宁宝源石场与被执行人李荣华、杨学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安宁宝源石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执67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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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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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8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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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2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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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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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9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李荣华 杨学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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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2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华、杨学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货款33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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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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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6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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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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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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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9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李荣华 杨学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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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料款人民币33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其中,截止起诉之日的货款及利息合计为3332547元;2、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法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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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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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79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李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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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料款人民币33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其中,截止起诉之日的货款及利息合计为;2、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法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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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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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61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宝源石场 被告- 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明朗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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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宝源石场诉你买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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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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