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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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环行罚〔2018〕11号 | 兴国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至东河河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26日签收告知书,并于4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方案和关于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申辩材料,辩称并非主观原因造成废水外排,以上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整改要求,不影响行政处罚的下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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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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