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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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奇创控股有限公司与王雲、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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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58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奇创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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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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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奇创控股有限公司与王雲、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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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奇创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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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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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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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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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周章良:原告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章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章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被告周章良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5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章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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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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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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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周章良:原告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章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服务费用人民币1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125元】。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服务费用及违约金暂计14012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16时0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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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3 |
(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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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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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周章良:原告赢在(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章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8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服务费用人民币1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125元】。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服务费用及违约金暂计14012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16时0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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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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