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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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传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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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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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振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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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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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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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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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前海智通广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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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智通广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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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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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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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张波,汤芳芳,黄传波,周嫩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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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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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张波、汤芳芳、黄传波、周嫩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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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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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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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执2909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3 | 详情 |
2 | (2017)粤0304执315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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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21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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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福广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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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162号黄振秦、李颖、深圳市福广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21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黄振秦签订的编号为093P426201500069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黄振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16日,利息484788.39元,逾期罚息0元,复息27222.09元,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黄振秦名下深圳市xx区xxx商铺xx、xx(深房地字第xxxx号、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李颖名下深圳市xx区xx街道xx号楼x单元xx(深房地字第xxxx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李颖、被告深圳市福广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深康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秦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黄振秦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828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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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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