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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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钟文艳、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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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执406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钟文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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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04 |
2 |
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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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105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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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13 |
3 |
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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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执17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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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11 |
4 |
何聪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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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206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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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1 |
5 |
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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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83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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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28 |
6 |
黄晋生、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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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675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晋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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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8-04 |
7 |
杨泽河、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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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675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泽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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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8-04 |
8 |
钟文艳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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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9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钟文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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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9 |
9 |
顾曾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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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9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顾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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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9 |
10 |
黄宝珍与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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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99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宝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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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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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2执10526号 |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2 | (2020)粤04执1047号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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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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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被告-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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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未完成纳税金额合计:2146108.8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补贴1977187.50元及利息(利息以1977187.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总共合计:4123296.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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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2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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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宝珍 被告-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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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宝珍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黄宝珍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2万虚拟股权认购金给原告;2.判令被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直到本金清偿完毕;暂计算到2020年7月9日的占用费为88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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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3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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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钟文艳 被告-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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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文艳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钟文艳诉请:1.判令被告退回5万虚拟股权认购金给原告;2.判令被告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直到本金清偿完毕,暂计算到2020年7月9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41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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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4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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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顾曾 被告-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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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曾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顾曾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2万虚拟股权认购金给原告;2.判令被告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直到本金清偿完毕;暂计算到2020年7月9日的占用费为57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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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5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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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14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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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04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988595元;二、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7345.16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人民币98859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迁移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莲山巷8号正方云创园九层的工商登记地址的手续;四、驳回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9082元,由原告珠海正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36元,被告珠海国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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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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