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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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恒顺纸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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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恒顺纸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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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11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重粮酒业有限公司、重庆诗仙太白朗瑞食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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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重粮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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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乔华买卖合同纠纷诉前登记其他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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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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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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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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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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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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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德明与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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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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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国良与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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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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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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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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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乔华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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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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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常州百盛植绒有限公司、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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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百盛植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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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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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502民初6247号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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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6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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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6247号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17972.5元,并支付以6179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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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2 |
(2018)川0502民初6247号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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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6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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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了(2018)川0502民初6247号原告无锡市恒基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19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8519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为止;2、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被告泸州市泸极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川0502民初624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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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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