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岸工商处字【2017】017号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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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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