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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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焦生环罚决字〔2021〕第88号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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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2 | 博环罚决字〔2020〕42号 | 博爱县环境保护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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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详情 |
3 | 焦生环罚决字〔2020〕第54号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
1、责令限期改正;2、处二十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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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详情 |
4 | 博环罚决字〔2020〕31号 | 博爱县环境保护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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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详情 |
5 | 博环罚决字〔2020〕6号 | 博爱县环保局 |
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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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详情 |
6 | 焦生环罚决字〔2019〕第41号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19〕第41号博爱县瑞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6H0HX05地址:焦作市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南150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军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物料未覆盖到位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建设阶段,未生产,厂区地面未硬化,厂区北侧和东侧露天堆放有大量砂子、碎石、粉料等,只有一部分进行了覆盖,另一部分未覆盖,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知字〔2019〕第49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向我局陈述,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1、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三万元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户 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 号:4108010101400127010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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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7 | 博环罚决字〔2019〕47号 | 博爱县环保局 |
罚款5.6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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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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