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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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8]2917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雅玛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85679871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卢志高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583号516房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6月22日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证据如下:(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当事人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州市雅玛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提交并公示情况查询结果。(五)《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第47208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红盾网对外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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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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