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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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佳旭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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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财保28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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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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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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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58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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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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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邱隘美艺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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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755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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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1-11 | 201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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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俊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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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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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8 | 2016-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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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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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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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6-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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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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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58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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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586号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加工款21247元及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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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2 |
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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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58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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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586号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本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24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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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
3 |
(2016)浙0212民初75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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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755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邱隘美艺印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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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邱隘美艺印花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美艺印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7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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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
4 |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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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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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支付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价款22704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支付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以价款22704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56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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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
5 |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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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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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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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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