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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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冠军、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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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707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姚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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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1 |
2 |
姚冠军与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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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207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姚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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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8-11 |
3 |
姚冠军与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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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77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姚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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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11-23 |
4 |
19-2591林奕彬撤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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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民初25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林奕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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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1 |
5 |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奕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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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30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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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11-03 |
6 |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奕彬、康佩克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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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4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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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9-03-04 |
7 |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某、林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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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9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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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03 | 2019-11-23 |
8 |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镇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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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6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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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15 00:00:00 | 2018-01-31 |
9 |
(2016)粤1972执9881号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龙租赁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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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98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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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12 | 2019-03-29 |
10 |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罚款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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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恢1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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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8-1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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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19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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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96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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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967号陈晨(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41993100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你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你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份至2020年5月份的租金24780元、2020年2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电费2204元及违约金16172.5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你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3.原告没收履约保证金12390元;4.案件诉讼费由你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你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了《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码为XY-JJ-HT-B000-055),由你向原告承租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康乐路66号兴业万家展览批发城二层编码为2A408的商铺,租赁商铺建筑面积为295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6195元,你向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2390元,你每月10日向原告缴纳当月租金、上月水电等其他费用,如你不能按时缴纳商铺租金、水电费、税费等其他费用的,原告有权按逾期付款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要求你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你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现你拖欠原告2020年2月份至2020年5月份的租金24780元及2020年2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电费220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你均置之不理。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能充分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收费通知单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10时0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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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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