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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利智能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清凤路35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浸校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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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民初3637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浸校塘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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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6-08
    2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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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异1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申请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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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6-02
    3

    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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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知民终59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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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1-16
    4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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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169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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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5-30 2020-09-04
    5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漾互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京民他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游漾互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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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6 2019-12-30
    6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京0105财保523号 -

    申请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8-15 2019-10-22
    7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津0116民初46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8-20 2018-09-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执异171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 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171号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陈甲玉、沈红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执501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陈甲玉、沈红英作为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将陈甲玉、沈红英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陈甲红为(2020)粤01执5017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追加沈红英为(2020)粤01执5017号案的被执行人;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甲红、沈红英应对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2020)粤01执5017号案的债务承担责任,陈甲红、沈红英应对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分别以9万元和1万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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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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