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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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百达贸易公司、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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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474号 |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人-香港百达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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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03 |
2 |
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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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293号之一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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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7 |
3 |
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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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53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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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12-29 |
4 |
李倩雯与香港百达贸易公司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简立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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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884号之一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李倩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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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00:00:00 | 2018-08-02 |
5 |
香港百达贸易公司、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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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人-香港百达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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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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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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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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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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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倩雯与香港百达贸易公司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简立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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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李倩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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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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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52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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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2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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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293号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6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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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2 |
(2017)粤0307民初21252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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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125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葵涌振达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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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7民初21252号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葵涌振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百达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307民初2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深圳市友鹏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7)粤0307民初2125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葵涌振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达厂厂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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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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