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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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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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30 |
2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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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G98G99中缝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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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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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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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就(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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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2 |
送达裁判文书——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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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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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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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3 |
送达裁判文书——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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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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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田集团)、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0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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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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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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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楼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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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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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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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楼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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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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