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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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锐与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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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45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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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27 |
2 |
申请执行人郭子旭与被执行人西安山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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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3执315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郭子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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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04 |
3 |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燕委托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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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6执他11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张燕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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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7 |
4 |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燕委托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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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6执他24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张燕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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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7 |
5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谢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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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7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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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6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田昌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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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7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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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7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刘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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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7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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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8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徐银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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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7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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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9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张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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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7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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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10 |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林华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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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77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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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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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105民初16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少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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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7-12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少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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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12-05 |
3 | (2017)闽0105民初7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建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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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9-10-31 |
4 | (2019)闽0105民初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李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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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6-30 |
5 | (2019)闽0105民初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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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9-06-30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李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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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9-02-19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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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9-02-19 |
8 | (2018)闽0105民初14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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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02-19 |
9 | (2018)闽0105民初7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阎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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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8-12-13 |
10 | (2018)闽0105民初7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贾南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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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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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503民初2759号李泽诉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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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民初2759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泽 被告- 邢台佰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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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佰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泽诉邢台佰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03民初27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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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2 |
(2018)渝0103民初17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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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20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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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7207号冯梁雪涛: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梁雪涛、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7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梁雪涛与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车辆抵/质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冯梁雪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302.27元,并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80302.27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8%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冯梁雪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995元;四、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冯梁雪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UT529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V2B25G4E5136087)就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五、驳回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7元,由被告冯梁雪涛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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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3 |
(2018)渝0103民初17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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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20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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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7208号张涛: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7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729.16元,并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132729.1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422元;三、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6N858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JF1ZN14B8E9016482)就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四、驳回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张涛负担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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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4 |
(2018)渝0103民初172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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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21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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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7210号崔明: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明、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7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1560元,并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62156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崔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渝GJA818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SALWR2WF0EA335678)就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四、驳回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6元,由被告崔明负担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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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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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6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平 被告- 粟月蓉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覃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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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6030号原告张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4A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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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6 |
(2018)川0502民初2846号原告蔡建明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王茂龙、平潭综合试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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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284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蔡建明 被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王茂龙 平潭综合试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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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2846号原告蔡建明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王茂龙、平潭综合试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2民初2846号民事裁定书于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5民辖终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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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7 |
(2018)渝0103民初17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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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2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朝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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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7213号王朝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清、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朝清与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王朝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150.25元,并向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以81150.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9%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朝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81150.25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计算的罚息;四、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王朝清所有的渝F01C71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PAA1CAC7E2005250)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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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8 |
(2018)云0102民初64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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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64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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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6453号徐武昌: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武昌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车辆抵/质押)》;二、被告徐武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3396.65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5元,由被告徐武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云01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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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9 |
(2018)渝0103民初172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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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72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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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7206号刘建华、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270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要点为:1、判令解除第三人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624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的借款利息7735元(月息0.99%,1547*5=7735元);,按月息2%计算的借款利息;渝AYW199汽车一辆优先受偿;6、原告律师代理费用343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约定履行义务,因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楼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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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10 |
(2018)渝0103民初49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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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49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启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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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4908号陈启佑:我院受理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启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52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352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被告陈启佑所有并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渝F9S577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被告陈启佑负担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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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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