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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茂新城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0595-68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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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邮箱:yanyu_cai@shimao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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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钞坑片区世茂摩天城会所二楼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2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7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何水山、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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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221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福州金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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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9-16
    2

    旷良文杨清帛、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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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行终1号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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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01
    3

    黄小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黄仕添等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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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4363号 物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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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3-16
    4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与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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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17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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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4-09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陈力彬、张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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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0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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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12-31
    6

    杨清帛、王有佳、黄世波等6036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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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4行初10号 行政规划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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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1-03-30
    7

    蔡清潭与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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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165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蔡清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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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2-31
    8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火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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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执1718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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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0-09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王家总、邓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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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2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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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2-28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林建国、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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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42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林建国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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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09-03 2020-12-31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闽0581民初448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小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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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22
    2 (2017)闽0581民初448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小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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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15
    3 (2017)闽0581民初448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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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01
    4 (2017)闽0581民初413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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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8-14
    5 (2016)闽0581民初3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被告- 尤火烟 施珊瑜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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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09-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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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339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林波 被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伟强 陈则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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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恒(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317):本院受理原告林波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何伟强、陈恒、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39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林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何伟强、陈恒共同向林波支付工程款307501元,并以该3075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请求判令石狮世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何伟强、陈恒、石狮世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时30分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1-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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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上诉状副本]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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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32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林鹏辉 被告- 叶瑞锦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则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晓南 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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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林鹏辉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陈晓南、叶瑞锦、陈则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上诉状副本三份。1、上诉人陈恒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福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福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3、上诉人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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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7
    3

    [裁判文书]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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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32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林鹏辉 被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叶瑞锦 陈恒 陈则永 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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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017):本院受理原告林鹏辉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叶瑞锦、陈晓南、陈则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林鹏辉工程款2966255元,并赔偿按2020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二、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30元,由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戴剑萍联系电话:0595-886176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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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恒、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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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56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西湖 吴国昌 被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则永 陈晓南 叶瑞锦 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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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恒(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2317)、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吴西湖、吴国昌与被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陈晓南、叶瑞锦、陈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66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吴国昌、吴西湖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陈恒、被告三叶瑞锦、被告四陈晓南、被告五陈则永、被告六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1162216.4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蔡国胜联系电话: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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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晓南、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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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西湖 吴国昌 被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则永 陈晓南 叶瑞锦 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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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恒(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2317)、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吴西湖、吴国昌与被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陈晓南、叶瑞锦、陈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66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吴国昌、吴西湖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陈恒、被告三叶瑞锦、被告四陈晓南、被告五陈则永、被告六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1162216.4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9时在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蔡国胜联系电话: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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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晓南、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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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民初57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张荣国 被告- 陈晓南 叶瑞锦 陈恒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则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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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恒(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2317)、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国与被告陈晓南、叶瑞锦、陈恒、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则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74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张荣国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陈恒、被告三叶瑞锦、被告四陈晓南、被告五陈则永、被告六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5770.6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15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蔡国胜联系电话: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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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7

    [裁判文书]侯佳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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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275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侯佳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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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侯佳愉(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8****2012):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佳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950元,减半收取计32975元,由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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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8

    [裁判文书]尤火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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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275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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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尤火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0512):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尤火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尤火烟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编号0000452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尤火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0000452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三、尤火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5066.85元;四、尤火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852554.93元及利息30432.56元,并以852554.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尤火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85元,由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77元,尤火烟负担250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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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9

    [裁判文书]梁小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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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275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梁小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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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梁小吉(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632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吉、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王雅稚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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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尤火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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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275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尤火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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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尤火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051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尤火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5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4521)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房产预告登记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66.85元(1168895元*3%),及支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按揭款942587.69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约为499100.182元,代付按揭款以最终按实际发生为准),以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款项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退还给被告的房款中优先等额抵扣;4.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开具的1168895元购房款发票原件,并协助办理退税手续,承担税费为65458.12元(1168895元*5.6%);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鹏珍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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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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