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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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霞、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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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民终128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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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5 |
2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卫、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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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民终128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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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5 |
3 |
(2020)琼72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集富渔业专业合作社、裴青静、裴超杰、裴超勇、李之雄、刘美霞、林琼、刘花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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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72执5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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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事法院 | 2020-11-18 | 2020-12-31 |
4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酷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海高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酷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酷秀天下投资机构(有限合伙)、海南酷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海峰、陈先栋、何桂钦、黄水平、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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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执9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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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9-03 |
5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百事恒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徐始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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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异228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孟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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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7-13 |
6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宁集富渔业专业合作社、裴青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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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6执4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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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1-08-12 |
7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智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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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民初3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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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3-05 |
8 |
瞗琼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江船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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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6民特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林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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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2-26 |
9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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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初804号 | - |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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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9 |
10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宁集富渔业专业合作社、裴超勇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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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6财保17号 | - |
申请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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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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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破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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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 96 刑没 1 号 | - |
当事人- 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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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破1-7号本院根据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分别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7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严明敏、王一舟、李睿、许乃夫;联系电话:17158908698、17158908699、17158900196、171589001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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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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