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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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1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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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16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卢世勇 傅梦佳 被告- 浙江路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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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江路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卢世勇、傅梦佳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16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路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15日期间卢世勇工资6100元、傅梦佳工资2500元;二、被申请人浙江路路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社会保险开户的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为申请人傅梦佳补缴2018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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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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