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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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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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2672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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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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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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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的()沪民初号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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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本院受理的(2020)沪0104民初12133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顾忠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0922号、第1789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门头上使用的“五粮液”字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龙漕路128号徐汇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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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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