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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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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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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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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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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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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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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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尚、贺书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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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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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行案外人)、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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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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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尚、贺书浩等与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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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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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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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撤销 |
再审申请人-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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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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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撤销 |
上诉人-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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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等与宜阳县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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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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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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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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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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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豫03执恢12号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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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刘尚、贺书浩及孟黎明、辛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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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初80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刘尚 贺书浩 孟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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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孟黎明、辛雷:本院受理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刘尚、贺书浩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按一、追加刘尚、辛雷、贺书浩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04)洛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二、刘尚在2917.52万元的范围内对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辛雷在144.24万元范围内对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贺书浩在144.24万元范围内对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对刘尚承担的2917.52万元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辛雷承担的144.24万元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刘尚及贺书浩的诉讼请求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刘尚、贺书浩不服本判决,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2.依照前裁定,待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首先支付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回转执行申请向洛宁县人民法院下达回转执行裁定书,希望指日可待;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0二0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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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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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孟黎明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刘尚 贺书浩 辛雷 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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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黎明、辛雷:本院受理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刘尚、贺书浩、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及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版刊登日期:2018-11-07上传日期:2018-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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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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